上饶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纪律处分规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依法从严治校,建设优良校风,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江西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经注册取得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坚持以教育为主,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对违纪学生的通报批评是针对违纪行为情节较轻且认错态度较好、通过教育能够较快改正错误的学生的一种批评教育形式。
第四条 对于学生违反国家法律构成犯罪的、违反国家治安处罚条例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责任或者进行处罚。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条 对学生的处分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一人有两种违纪行为的,分别裁决,合并执行;二人以上共同违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处分。
第六条 学生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违
者应主动承认错误,配合调查,自觉接受处分,真诚改过。
第七条 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二章处分种类
第八条 对违法、违规、违纪学生的纪律处分分为五种: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开除学籍。
第九条 几种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分的情况:
(一)违纪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事发后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代错误事实,有悔改表现的;
(三)主动揭发他人违纪行为,对违纪(或者犯罪)事件处理有突出贡献的;
(四)确系他人威胁或者诱骗的:
(五)积极配合学校或国家机关查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六)其他依据本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可以免予处分的。
第十条 几种可以加重处分的情况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加重一级处分,同时具备多项条款或者情节特别恶劣的可加重二级以上处分。
(一)有较严重后果、造成恶劣影响,严重破坏学校声誉的;
(二)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不交待事实或者作伪证的;受处
分后借申诉为名无理取闹,态度恶劣的;
(三)屡犯不改的;在处分期间违纪的;
(四)在处理违纪事件中被发现曾经违纪隐瞒未报或者未被发现,且情节恶劣的;
(五)教唆或者胁迫、诱骗他人违纪的;
(六)酒后肇事的、参与打群架的、先动手打人的;
(七)事先预谋、策划或者伙同他人共同违纪的;
(八)对检举人、证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九)在处理违纪过程中,用钱财或者其他方式私下解决的;
(十)侮辱、殴打教师的;
(十一)纠集校外人员作案的;
(十二)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
三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违反校规校纪除给予纪律处分以外还附加下列连带责任:
(一)凡因违纪受到纪律处分的,取消其当年或者当学年各类评奖评优和接受资助的资格;
(二)损坏、破坏公物和私人物品的附加赔偿责任;
(三)因涂改、伪造、转借证件、证卡和证章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负;
(四)违纪打架的,赔偿经济损失,承担医疗、医药费和相应的营养费;
(五)对其它本条例没有列举的有连带责任的行为,可比照相似条款。
第三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与处分
第十二条 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及其他反动言论和行为者;有策划、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和校园秩序行为者,给予以下处分:
1、经教育能正视错误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对情节严重、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司法部门或公安机关处罚者;
1、受到公安机关治安处罚或被处以行政拘留、司法拘留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送劳动教养或被判处管制、拘役、刑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偷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者,除追回赃物、赃款并赔偿损失外,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1、作案总价值不满人民币 400 元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2、作案总价值在人民币 400 元至 1000 元(不含 1000 元)以
下,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作案总价值在人民币 1000 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屡犯(两次以上)总价值不满人民币 1000 元者,给予留校
察看处分;总价值在人民币 1000 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抢劫不论金额大小,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窝赃、销赃者按其所得赃物价值按上述第 1 至第 3 款规定处分;
6、偷窃或私刻、私盖公章、偷窃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
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7、对团伙盗窃、诈骗公私财物的主谋或为首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其他参与者,按上述第 1 至第 3 款规定加重一级处分;
8、对敲诈勒索者,按第 1 至第 3 款规定加重一级处分(以开除学籍为限);对团伙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主谋或为首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其他参与者,按上述第 1 至第 4 款规定加重一级处分;
9、胁迫、教唆他人偷窃、诈骗者,按上述第 1 至第 3 款规定加重一级处分;
10、偷窃、抢劫、诈骗数额巨大,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对打架、斗殴、寻衅闹事者,视其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下列处分:
1、策划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2、参与者,虽未动手打人,但挑起事端或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扩大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动手打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他人轻微伤乙级以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轻伤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已触犯法律者,送司法机关处理。
3、聚众斗殴、持械行凶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凡煽动、指使、策划他人打架、闹事或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凡邀校外人员来校,恶语谩骂或威胁师生人身安全,给予记过处分,行凶打人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致他人轻微伤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轻伤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以上各条中,凡造成对方经济或人身损害者,由肇事者承担赔偿及医疗营养费用等责任。
第十六条 故意为他人作伪证,影响查清事实真相、妨碍案情调查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参与者犯此款加重一级处分)。
第十七条 故意损坏国家、集体和他人财物者,除照价赔偿外,按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盗窃、损坏公共图书资料者,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两性交往失范,生活作风越轨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因追求异性不顾影响,败坏校风,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与警告以上处分。
(二)男女生互串寝室,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对异性施行性骚扰、违背他人意志干扰其学习生活,作风下流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以恋爱为名,诱骗或强行追逐异性,品行恶劣,道德败坏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九条 对于下列违反学校有关管理规定的行为分别视其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1、在餐馆、饭厅、宿舍或其他公共场所酗酒、哄闹、砸(掷)瓶子等物、烧杂物等扰乱公共秩序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2、在学生寝室私拉电线、使用煤气炉、酒精炉、电炉、热得快及其它大功率电器者,视其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引发火灾造成公私财物损失,除赔偿损失外,公私财物损失不满 1000 元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损失在 1000 元至 50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损失超过 5000 元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后果特别严重,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构成刑事犯罪者,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未办理相关手续擅自在校外租房者,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4、不遵守作息时间,在宿舍区内起哄、打闹、燃放鞭炮、高声喧哗、点蜡烛等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未经同意留宿外来人员,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不按时归寝、夜不归宿屡教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破坏环境卫生,乱扔垃圾、乱倒脏水、不服从管理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严禁赌博或以娱乐为名变相赌博。对赌博或以娱乐为名变相赌博者,除没收赌具、赌资外,给予下列处分:
1、凡参与赌博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1)为首聚众赌博者;
(2)屡教不改者;
(3)多次参加赌博活动者;
(4)提供赌具、赌场者;
(5)赌资数额较大,情节严重者。
第二十一条 凡持有、观看反动、淫秽书刊和声像制品和色情网站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制作、复制、传播反动、淫秽书刊和声像制品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凡有吸毒、贩毒等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他人,或威胁他人人身安全,其情节和后果尚未构成刑事犯罪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藏匿或私拆他人邮件(包括私看他人电子邮件)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网络管理规定的行为视其情节及危害程度分别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1、通过网络盗用他人IP 地址、用户帐号,危害网络安全者, 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造成经济损失者,须承担赔偿责任。
2、在互联网上撰写、散发歪曲事实或诽谤侮辱他人或反动、黄色等内容的文章、信息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有流氓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从事色情活动或卖淫、嫖娼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已触犯国家有关法规者,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私藏、携带公安部门管制器械者,除没收器械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作违反考场纪律处理: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未放在指定位置,且不听劝告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吵闹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威胁、谩骂监考老师的;
8、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舞弊的行为。
凡违反考场纪律的学生,该门课程考试成绩视为无效,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累计两次违反考场纪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累计三次违反考场纪律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以作弊论处;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在桌面、墙壁等处抄写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或借故离开考场偷看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
3、偷看或抄袭书本、有关资料、纸条及他人试卷;
4、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5、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受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6、代替他人或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7、传条、示意、核对答案,试卷(草稿)被抢后不报告、互换试卷等协同作弊行为;
8、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凡考试作弊者,该门课程考试成绩视为无效,并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凡重复出现作弊行为的或发现诸如请人代考、替他人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偷窃试卷、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的,或参与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1、情节较轻、影响较小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条 未经请假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下列学时者(旷课一天按实际授课时间计;自习、实习等不以课时安排的,一天按 4学时计),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1、累计达 20 学时,在本学院范围内通报批评,并书面通知学生家长;
2、累计达 30 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3、在上一处分期间,又累计旷课达 10 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4、在上一处分期间,又累计旷课达 10 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5、在上一处分期间,又累计旷课达 10 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6、在上一处分期间,又累计旷课达 20 学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一条 擅自离校、开学不按时到校注册或请假逾期不归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连续 2 周不到校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或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四章处分程序
第三十二条 处分决定的报批和执行:
1、学生违纪处分由学生工作处协调归口管理;跨学院的学生违纪事件由学生工作处牵头处理。
2、犯有本条例第十四条至第二十八条的,由保卫处负责调查,有关部门积极配合;犯有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一条的,由教务处负责调查,相关学院积极配合。保卫处和教务处根据学生违纪事实提出处理意见送交学生工作处。对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各学院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学生工作处备案,对学生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由学生工作处报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后下文。
第三十三条 处分决定的送交和备案: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 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 式送达。送交处分决定书同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处分决定书由学生处起草,统一编号、下发通知。存入文书备案及 存入个人档案。
1、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的处分决定,由学生所在学院送达,学生工作处存档;
2、给予学生留校察看的处分决定,由学生工作处送达并存档。
3、给予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由学生工作处送达并存档,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4、学生处分决定书由学生工作处统一印制;
5、学生的处分材料,真实完整地存入学校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十四条 学生处分的申诉
1、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监察室)提出书面申诉。
2、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3、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4、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三十五条 学生纪律处分期限及解除程序
(一)留校察看的期限一般为一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有悔改表现和明显进步的,可以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有突出表现或立功表现的,可提前解除;受处分期间有轻度违纪行为的,可延长留校察看期;经教育不改再有严重违纪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解除留校察看不是撤销处分,是留校察看处分的一个处理程序。没有按期解除留校察看视为察看结论为不合格,应当延长留校察看 或者给予开除学籍。学生毕业时察看期不满一年者,作结业处理。察看期满一年后,经本人申请,其所在单位证明确已改正错误,学 校可以解除留校察看期,给予换发毕业证书。
(二)警告、严重警告的期限为半年,记过处分的期限为一年。均从学校的处分决定下达时间开始计算。
(三)学生在处分期间没有违纪现象,处分期满由学生本人提出解除申请;辅导员主持班、团干部或全体同学评议,提出初步意见,填写《解除处分登记表》(一式两份);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提出意见,将《解除处分登记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学生工作处。
(四)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学生工作处提出审核意见报分管校领导审批解除处分。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工作处提出审核意见并经校长办公会决定解除处分。
(五)解除处分学生的处分原始材料按第七条归档。
第三十六条 开除学籍的学生只发给学习证明,其档案及户口关系一律迁回原迁出地。凡开除学籍的学生,自处分决定公布起,一周内应当离校,如滞留学校不走,由学院、学生工作处和保卫处强制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可参照相近条款给予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自颁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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