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计财处财务管理制度
目 录
1. 服务理念…………………………………………………………1
2. 报帐流程…………………………………………………………2
3. 财务制度…………………………………………………………4
5. 岗位职责 ………………………………………………………11
6. 预算管理办法 …………………………………………………14
7. 内部控制制度 …………………………………………………20
8. 差旅费管理办法 ………………………………………………34
服 务 理 念
坚守制度 厉行节约
遵章守则 服务师生
上饶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报账基本流程
上饶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财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经济秩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国有资产完整,促进学校的发展,根据《会计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学校事业发展和资金供给能力之间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以及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之间的关系。
第三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法多渠道筹集办学资金;合理编制学校预算,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学校各项财务规章制度,规范学校经济秩序;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对学校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主管财务工作的副校长协助校长负责学校的财务管理工作,严格执行“一支笔”财务收支审批制度。
第六条 学校的计划财务处是学校的财务机构,具体负责学校的财务工作。
第七条 学校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第三章 账户管理
第八条 学校开立账户,应填制开户申请书,经财政、银行部门审核同意后,到指定银行开设账户
第九条 严格遵守银行的各项结算制度和有关财经法规,银行账户只限本单位使用,不得出租,出借给其他单位使用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十条 学校财务预算是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编制预算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总原则,不得编制赤字预算。学校的一切收支均须纳入预算范围,由学校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各项财务收支实行收支两条线。
第十一条 学校预算由计划财务处根据学校年度计划,结合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收支增减因素以及学校的财力,按照《上饶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预算管理办法》的规定编制。预算经校长办公会和党委会批准并经教代会审议后执行。
第十二条 学校年度综合财务预算,一经审议,应严格按照预算执行,不得随意变更。
第五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三条 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收入。
第十四条 学校收入包括:
财政补助收入,即学校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经费。具体包括:教育经费拨款,科研经费拨款,其他经费拨款。
事业收入,即财政专户拨入的学费、住宿费收入其他收入,即上述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英语、普通话考试费等。
第十五条 学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不得擅自自制、自购收据收费,更不允许自定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标准。所有项目收费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六章 支出管理
第十六条 支出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活动发生的各种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十七条 学校的支出包括:
事业支出,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支出。包括:工资及福利费支出、商品服务支出、对个人家庭补助支出、其他资本性支出。
自筹基本建设支出,是指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以外的资金安排自筹基本建设发生的支出。
第十八条 学校教育事业经费顶算是安排各项支出范围及额度的依据。各项支出必须真实、合法,财政性支出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和《江西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财库【2009】50号)
第十九条 学校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资金使用应当按照学校规定的报账程序审批报销。
第二十条 计财处应加强对各项支出的审核,根据真实、有效的凭据,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报销手续。同时应加强支出预算的管理、控制,严格按年度预算确定的支出项目、范围、支出额度合理安排各项开支。定期检查和分析年度顶算执行情况,并及时向学校有关部门通报,防止超预算支出现象发生。
第七章 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二十一条 结转和结余是指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第二十二条 学校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八章 基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事业基金是指事业单位拥有的非限定用途的净资产,包括滚存结余资金等。
专用基金是指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提取,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二十四条 计财处应加强各项基金的管理,做到收支有计划,严格把关,专款专用,防止任何部门和个人挤占、挪用。
第九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 资产是学校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可分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
第二十六条 流动资产管理应按照以下要求组织实施:
货币资产管理遵守有关现金管理条例和银行结算办法,在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开设银行账户,按学校账户管理的规定严格管理,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岗位职责,确保货币资金的使用效益。
应收及预付款项的管理坚持限额控制、及时结算、不得长期挂帐。每年年末应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各部门应写出书面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处理。
各种材料、低值易耗品,应做到采购、验收、保管、领用、盘点等各个岗位职责明确,尽可能降低存货的库存,防止过多地占用流动资金。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应按照以下要求组织实施:
1.凡是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均应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单价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质也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2.计划财务处对固定资产设置总账和一级明细账。资产管理处归口管理学校的房屋及建筑物和各项设备、家具。图书馆归口管理学校的图书。
3.全校的固定资产无论是自制和自建或外购和调入,融资租入或捐赠和赞助,改建、扩建使原有价值增值或资产重估使价值增值,都必须到资产管理处登记办理增加固定资产原值的手续,由资产管理处建账建卡。
4.固定资产是学校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单位不得擅自出租、出借、转让和报废。凡是要出租、出借、转让和报废的固定资产,必须经资产管理处同意并严格执行《江西省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实施暂行办法》。
5.学校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计划财务处每年要与资产管理处核对一次账目,确保固定资产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十章 负债管理
第二十八条 负债是指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的,需要以资产和劳务偿还的债务,包括各类应付及预收款项、借入款项、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第二十九条 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和偿债能力,向银行等单位借款,必须报经学校校长办公会和党委会同意,必须坚持慎重稳妥的原则,严格控制借款规模。学校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借款提供担保。
第三十条 计划财务处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地上缴应交财政专户等应当上缴的款项,不得截流和坐支。
第十一章 票据管理
第三十一条 收费票据管理是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凡校内收费票据均由计划财务处统一管理。
第三十二条 计划财务处要有专人负责票据的领取、保管、使用和核销工作,不能将票据遗失或转借他人使用,不得自行变更或者扩大收费票据的使用范围。
第十二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三十三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计划财务处应按有关规定定期向学校领导和有关方面报送财务报告。
第三十四条 财务分析是指运用事业计划、会计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对学校一定时期内的财务状况进行系统剖析、比较和评价以后,得到的对学校经济活动和事业发展状况的规律性认识。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计划财务处应按规定和要求定期向有关方面编报财务分析。
第十三章 财务监督
第三十五条 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学校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学校必必须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并建立严密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三十六条 学校内部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经济责任、离任审计和财务信息披露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第三十七条 财会人员按《会计法》及其它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对违反规定或手续不全的单据有权拒付。
上饶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计财处岗位职责
一、计财处处长岗位职责
1、主持计财处工作,主要是协助校领导正确贯彻执行国家的经济方针、政策、法规、制度,根据会计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具体情况拟定学校办理会计事项的制度和办法。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要求,结合学校发展规划和任务,组织编制财务收支预算,参与拟定本校的各项经济计划和事业发展规划
3、考核分析本校财务预算、财务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利用会计报表、会计账簿,结合其他资料对本校的财务状况进行考核、分析,通过考核分析,发现工作中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和措施,年终提出年度财务报告,从而当好领导的参谋和助手。
4、协助校领导筹集学校的资金,严格控制资金的使用,合理调度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5、组织实施财会人员岗位责任制,定期检查、督促、布置和总结全处工作,负责对全处人员的工作考核。
6、完成领导和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计财处主办会计岗位职责
1、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的财务管理规定。
2、对于需要进行会计核算的所有事项,必须准确无误地办理规定的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发现问题及时汇报。
3、按照规定的方法和程序,取得、填制和审核会计凭证,设置会计科目和会计账簿,及时准确的记账和算账,按期编制会计报表。
4、不得伪造、变更会计凭证,报送虚假报表。保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记录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
5、通过财产清查,保证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相符。
6、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妥善保管各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7、对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有效性或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包括:对于不真实、不合理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于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退回,要求更正、补充;通过财产清查,保护财产的安全与完整,发现账簿记录与实务、款项不符,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或报请领导处理;通过办理财务收支,制止违反财经、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行为,严格按规定的程序办理。
8、按照要求做好年度财务决算和教育经费统计报表
9、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计财处助理会计岗位职责
1、根据上级核定的工资、绩效计划,会同人事部门严格执行工资管理制度,按规定掌握工资及各种津贴、补贴的支付。
2、根据人事部门的通知,记录教职工人数和工资、公积金、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工会费的增减变化情况,及时办理相关业务的变更,并汇总编入工资表。
3、及时编制打印工资发放总表、明细表、个人工资单等,编制各种津贴、补贴、抚恤金等发放表,并于规定日期经审核后交出纳执行。
4、负责管理各种税务票据,严格按规定建立登记账册,对票据的购入、领用、结存情况进行记录,保证票据使用规范。
5、负责工资核算软件,计算机硬件的维护和正常使用。
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计财处出纳岗位职责
1、遵守财务制度,提高服务意识,增强工作责任心。
2、根据会计收付凭证,及时准确办理现金的收付和银行结算业务。
3、正确使用和填制现金、转账支票。
4、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并做到日清月结,银行存款账月终必须与总账和银行对账单核对,发现问题及时查对清楚。
5、不得坐支现金,保证库存现金在规定的范围内。
6、保管好现金、空白的转账支票和收款收据。
7、协助会计做好各项财务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计财处收费管理员岗位职责
1、熟悉国家各项收费政策、财经法规,掌握学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严格执行。
2、及时与有关职能部门核实各类学生人数、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增减变动情况,确保各项收费及时、准确,做到应收尽收。
3、负责定期对学生缴费、欠费情况进行汇总统计,并通报有关部门。
4、负责与图书馆核对学生教材费的使用情况,并在毕业时对学生结余的教材费造册交出纳退回。
5、妥善保管作废的收费票据和已使用的收费票据存根。
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上饶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收支行为,强化预算分配和监督职能,保证预算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促使学校各项事业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国和国预算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以及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算是事业计划的货币表现形式,是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工作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是经过法定程序审批的年度内经费收支的总纲,具有指挥和调控全校各种经济活动的严肃性和强制力。预算一经确定,未经规定程序,不得随意更改。
第三条 根据管理层次和需要的不同,学校预算分为部门预算和校内预算两种文本。部门预算是根据财政部门的统一格式编制的预算文本,是学校上级主管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校内预算则是部门预算的具体细化,是根据学校内部管理需要编制的可执行的预算文本。部门预算和校内预算在其收支口径和总量上应基本保持一致。
第四条 学校的预算、决算的编制、审查、批准、监督、上报以及预算的执行和调整,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 学校预算是根据学校各项事业发展规划和计划编制的,学校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六条 学校预算应当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收入预算编制应当积极稳妥;支出预算的编制应当勤俭节约。
第七条 预算每年编制一次。预算年度与会计年度一致,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八条 预算收入与预算支出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第二章 预算管理职权
第九条 校长办公会、党委会和教代会负责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审批学校预算、预算执行情况报告以及预算的调整事项等。职责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预算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二)审批学校关于预算管理的规章制度。
(三)审批学校预算。
(四)审批由计财处提交的预算调整事项
(五)审批学校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第十条 计财处是学校预算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学校预算草案,提交校长办公会和党委会批准,再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
(二)下达经学校批准的校内预算。
(三)组织学校预算的执行。
(四)根据需要提出预算的调整建议。
(五)编制学校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六)定期向相关校领导和教代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七)组织开展对年度预决算管理指标进行评价。
(八)负责公开学校预决算。
第三章 预算收支范围
第十一条 学校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反映学校在预算年度内预计取得的全部收入和拟定的全部支出。
第十二条 收入预算是预算年度内学校通过多种渠道筹集的办学资金收入计划,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收入预算坚持“收支两条线”的原则,所有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收入预算应当根据学校事业的发展规划,科学、合理、稳健地预测,不得将以前年度的非正常收入作为编制预算收入的依据。
第十三条 支出预算是预算年度内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的资金支出计划。包括:
(一)事业支出。指学校开展各项专项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事业支出按类别分为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是为保障学校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必需的开支;项目支出是学校为完成其特定的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发生的各类项目支出。
(二)自筹基建支出。指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以外的资金安排自筹基本建设发生的支出。
支出预算应坚持合理安排、量力而行、勤俭节约、讲求绩效的原则,在确保日常运转支出的前提下,统筹安排项目资金。
第四章 预算编制
第十四条 学校预算编制按照“上下结合、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的程序进行。
第十五条 计财处根据国家的法令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结合学校事业发展计划,制定下一年度的预算编制方案并及时下达关于申报下一年预算的通知。
第十六条 预算编制应遵循合法性、完整性、准确性和谨慎性的原则,应实行“零基预算、部门预算、项目预算、全面预算”的方法。预算编制要坚持事业发展和财力的平衡,做到量入为出、保证重点、综合平衡,原则上不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七条 收入预算既要积极,又要稳妥。各项收入预算应当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八条 支出预算的编制,应当坚持统筹兼顾 、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首先保证维持日常工作所需的基本支出预算和国家财政专项项目支出预算的完成,再根据财力可能,按轻重缓急适当安排发展性建设类项目支出。
第十九条 计财处根据当年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在校内组织下一年度预算编制工作,校内有关部门根据计财处的统一要求,及时编制本部门所涉及的事业发展计划和项目支出预算,按要求填报预算申请表并报送计财处。
第二十条 计财处应当根据校内各部门报送的预算申请,汇总编制学校预算,其中项目支出预算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审核通过的项目经过排序后纳入学校预算。
第二十一条 计财处审核、汇总、平衡各单位申报的预算,形成学校预算草案,并将预算草案向有关方面征求意见,根据反馈意见形成学校预算建议稿,提交校长办公会、党委会批准和教代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五章 预算执行
第二十二条 预算执行是指年度预算的组织实施,包括积极稳妥地组织预算收人、合理安排预算支出以及有效进行预算监督等。
第六章 预算调整
第二十三条 根据管理层次的不同,预算调整分为部门预算调整和学校预算调整。
第二十四条 预算年度内,原则上不对部门预算收支进行调整,如遇有国家政策调整、学校工作任务发生重大变化以及各种突发事件等不可预见因素对预算的执行产生较大影响时,学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或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提出预算收支调整方案,待调整方案获批后方可对预算作适当调整。
第二十五条 校内预算调整必须按规定程序审批,任何部门或个人均不得超越权限做出决定。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须按照以下程序和权限办理:预算部门提交书面报告,详细说明调整原因,经部门分管领导审签后送计财处;计财处在核实必要性和学校财力允许的情况下,逐级呈报审定。
第七章 预算监督
第二十六条 计财处应当在每一预算年度内,半年一次向学校领导通报预算执行情况。
第二十七条 计财处负责监督检査学校预算的执行,并向校长办公会和党委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二十八条 学校教代会对学校预算实施民主监督。计财处应在教代会上汇报当年预算及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
第八章 决算
第二十九条 学校财务决算报告是指学校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后,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统一的编制口径、报表格式和编报要求、根据有关会计账薄记录和相关财务会计资料,编制上报的综合反映本单位财务收支状况、经费来源与使用、资产与负债、机构、人员与学生等方面基本情况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第三十条 学校决算报告由计财处会计核算科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后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编制。
第三十一条 编制决算报告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符合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到账表相符、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三十二条 学校的决算报告由计财处负责编制,经校长办公会和党委会批准后,上报主管部门。
上饶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我校内部控制,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保障资金体系安全稳健运行和会计工作有秩序地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一基本规范(试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管理制度(试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控制是指学校为实现控制目标,通过制定一系列制度、实施相关措施和程序,对经济活动的风险进行防范和管控的动态过程。
第三条 内部控制的目标主要包括:保证学校经济活动合法合规、资产安全完整、财务信息真实准确,有效防范舞弊和预防腐败,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和效果。
第四条 内部控制应遵循制衡性原则、重要性原则、适应性原则和全面性原则。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五条 单位负责人对学校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
学校在实施内部控制时,应当充分发挥财会、内部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在内部控制中的作用。
学校可以根据本规范的要求和学校的实际情况设置或确定内部控制职能部门或岗位,负责组织协调内部控制的建立实施及日常工作。
第六条 学校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应当相互分离。学校应当建立健全集体研究、专家论证和技术咨询相结合的议事决策机制。大额资金使用、大宗设备采购、基本建设和大型维修等重大经济事项的内部决策,应当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第七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内部控制关键岗位主要包括预决算编制和绩效评价、资金管理、票据管理、印章管理、物资和固定资产的采购和管理,建设项目管理、债务管理、经济合同管理,以及内部监督等。学校应当明确岗位职责及分工,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学校应当实行内部控制关键岗位业务人员和部门负责人的轮岗制度。
第八条 学校应当综合考虑在办学过程中所出现的经济活动的复杂程度和管理模式等因素,为内部控制关键岗位配备能力和资质合格的业务人员。财会、内部审计等部门负责人必须具备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的资质和能力。
学校应当切实加强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升工作人员的知识技能和综合素质。
第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经济活动风险定期评估机制,对各项业务活动存在的经济风险进行全面、系统和客观评估。经济活动风险评估至少每年进行一次。
第十条 学校可以根据本规范的要求和学校的实际情况成立经济活动风险评估工作小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经济活动风险评估工作的权威性、独立性和及时性。风险评估结果应当形成书面报告,指出关键风险点,提出相应的内控制措施和建议。评估书面报告完成后,应当及时提交校长办公会和党委会,并归档保管。
第十一条 学校进行经济活动风险评估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风险:
(一)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了内部管理制度;是否督促工作人员认真执行内部管理制度。
(二)是否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议事决策机制;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监督是否实现有效分离。
(三)内部控制有效实施情况是否纳入相关部门及其分管领导的考评体系。
(四)内部控制关键岗位的设置、人员配备等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内部控制要求。
(五)内部控制关键岗位人员轮岗、内部审计等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六)内部控制关键岗位人员离岗或工作交接是否存在责任不清和相关资料丢失等情况。
(七)内部控制关键岗位人员是否定期接受培训,及时全面掌握国家有关预算、收支、政府采购、资产和债务管理、基本建设、经济合同管理、会计核算等各项规定及学校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
(八)是否建立预算编制部门与预算执行部门、资产管理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预算编制是否合规合理;预算执行中是否存在无预算、超预算支出及预算执行进度明显滞后或超前的情况;决算编报是否及时准确。
(九)是否明确收支流程和审核、审批权限;是否建立印章和票据管理制度;是否存在使用虚假发票套取资金的情况。
(十)政府采购业务是否合规;资产管理的各项机制是否建立健全;是否存在侵占、挪用、不当处置资产等情况。
(十一)建设项目的立项、概预算编制和招标是否合规,记录是否全面,竣工决算是否及时;是否存在利用招标、建设物资采购私设“小金库”及收受商业贿赂的情况。
(十二)大额债务的举借和偿还是否经过充分论证,并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债务管理流程是否明晰、职责是否明确;是否存在无力偿还债务的情况。
(十三)是否存在未经授权对外订立合同的情况;是否违反相关规定签订对外担保、投资和借贷等合同;是否存在利用虚假合同套取资金的情况;是否存在已发生经济收入但不订立合同或不交存合同而私设“小金库”的情况。
(十四)是否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对学校各项业务活动的重要环节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是否对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学校对外部和内部监督检查,以及经济活动风险评估中所发现的问题,是否及时按要求进行整改。
(十五)其他经济活动风险。
第十二条 内部控制措施包括:
(一)预算控制。要求加强预算的编制、执行、分析、调整、决算编报、绩效评价等环节的管理,强化对经济活动的预算约束,实现对经济活动风险控制。
(二)不相容岗位分离控制。要求合理设置内部控制关键岗位,明确划分职责权限,实施相应的分离措施,形成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三)内部授权审批控制。要求明确内部授权审批的范围、权限、程序、责任等相关内容,建立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和会签制度。相关人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办理业务。
(四)业务流程控制。要求结合经济活动的性质、范围、规模和内部控制要求,明确各项经济活动的业务流程,明确流程中计划、审批、执行、监督等环节的要求,做到各流程手续完备,相关文件、记录和凭证完整。
(五)资产保护控制。要求建立资产日常管理制度和定期清查制度,采取资产记录、实物保管、定期盘点、账实核对、财产保险等措施,确保资产安全完整。学校要严格限制人员未经授权动用和处置资产。
(六)会计系统控制。要求建立健全学校会计管理制度,强化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规范会计基础工作,明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告处理程序,加强会计档案管理。
(七)信息技术控制。要求通过指定专门机构或岗位对信息系统建设实施归口管理,规范信息系统开发、运行和维护流程,建立用户管理制度、系统数据定期备份制度、信息系统安全保密和泄密责任追究制度等措施,将经济活动及其内部控制流程嵌入学校信息网络系统中,减少或消除人为操纵因素,保护信息安全。
(八)信息内部公开控制。建立健全经济活动相关信息内部公开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信息内部公开的内容、范围、方式和程序。
第三章 预算控制
第十三条 学校必须严格按照上级部门的要求及时编制、报送年度部门预算。年度部门预算必须本着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实事求是地编报。部门预算经批复后,应积极组织收入和安排支出。严格控制无预算支出。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学校预算编制、审批、执行、调整、分析、考核等管理制度。学校的一切收入、支出必须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第十五条 建立严格的预算编制制度。根据学校总体发展规划和年度事业发展计划,科学合理地编制年度预算。学校年度预算编制由计划财务处负责,各预算责任部门编制本部门年度预算,并上报计划财务处汇总编制,经校长办公会和党委会批准后,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执行。
第十六条 学校年度预算经批准后应严格执行,一般情况下不予週整。若有突发事件和不可预测事项需要调整时,须经部门分管校领导同意,按金额和权限报分管财务副校长和校长并提交校长办公会和党委会批准,任何人不得随意修改和调整预算。
第十七条 计划财务处定期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考核,将实际执行数据与预算对比,分析产生差异的原因,及时采取改进措施,确保年度预算的完成。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预算支出绩效评价机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校具体情况建立绩效评价指标,明确评价项目和评价方法,加强业务或项目成本核算;通过开展支出绩效评价考核,控制成本费用支出,降低学校运行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章 货币资金控制
第十九条 单位应当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单位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第二十条 单位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应当配备合格的人员,并根据单位具体情况进行岗位轮换。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应不断提高会计人员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第二十一条 单位应当对货币资金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审批人对货币资金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第二十二条 审批人应当根据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货币资金业务,经办人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 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大额货币资金支付业务。
(一)支付申请。凡属大额资金支出业务,即单笔支出5万元以上(含5万元)业务,单位有关部门或个人用款时,根据不同金额和用途报相关领导审批。
(二)支付审批。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
(三)支付复核。复核人应当对批准后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内容包括货币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等。复核无误后,交由出纳人员办理支付手续。
(四)办理支付。出纳人员应当根据复核无误的支付申请,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
第二十四条 单位对于重要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防范贪污、侵占、挪用货币资金等行为。
第二十五条 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
第二十六条 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
单位应当定期检查、清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及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单位应当加强对银行结算凭证的填制、传递及保管等环节的管理与控制。
第二十七条 单位应当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
第二十八条 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定期核对银行账户,每月至少核对一次,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调节相符。如调节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二十九条 单位应当加强与货币资金相关的票据的管理,明确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并专设登记簿进行记录,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
第三十条 单位应当加强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财务专用章应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必须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按规定需要有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经济业务,必须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
第三十一条 单位应当建立对货币资金业务的监督检查制度,明确监督检查机构或人员的职责权限,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检査。
第五章 收支控制
第三十二条 学校要建立健全收入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根据收入来源和管理方式,合理设置岗位,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收款、开票与会计核算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第三十三条 各项收入由学校计划财务处统一收取并进行会计核算,其他部门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办理收款业务,严禁设立账外账和“小金库”。业务部门应在涉及收入的合同协议签订后及时将合同副本交存计划财务处备案,确保收入应收尽收,及时入账。计划财务处定期检查收入金额是否与合同约定相符对应收未收项目应当查明情况,明确责任主体,落实追缴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于学校的各项非税收入,必须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并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第三十五条 学校要建立健全票据管理程序和责任制度。财政、税务等各类票据的申领、启用、核销、销毁均应履履行规定手续。学校按照规定设置票据专管员,建立票据台账,做好票据的保管和序时登记工作。票据据按照顺序号使用,不得拆本使用。
学校不得违反规定转让、出借、代开、买卖票据,不得擅自扩大票据的适用范围。
第三十六条 学校要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合理设置岗位,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支出申请和内部审批、付款审批和付款执行、业务经办和会计核算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第三十七条 学校要按照支付业务的类型,完善支出管理流程,明确内部审批、审核、支付、核算和归档等支出各关键岗位的职责权限。国库集中支付应当严格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一)加强支出审批控制。明确支出的内部审批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审批人应当在授权范围内审批,不得超越权限审批。重大支出应当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决策。
(二)加强支出审核控制。全面审核各类付款凭证及其附件的所有要素。重点审核单据凭证是否真实、合规、完整,审批手续是否齐全,以及是否符合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等有关规定。
(三)加强支付控制。明确报销业务流程,按照规定办理资金支付手续。
(四)加强支出的核算和归档控制。由计划财务处根据业务的实质内容及时登记账簿;与支出业务相关的经济合同和专项报告等材料应当提交计划财务处作为财务处理依据。
第三十八条 学校要定期和不定期检查、评价收入与支出管理的薄弱环节,如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整改。
第六章 采购控制
第三十九条 学校要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采购业务的控制。建立健全包括采购预算与计划管理、采购活动管理、验收与合同管理、质疑投诉答复管理和内部监督检查等方面的内部管理制度。对未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适用范围的采购业务,参照政府采购业务制定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
第四十条 学校要指定专人负责收集、整理、归档并及时更新与政府采购业务有关的政策制度文件,定期开展培训,确保办理政府采购业务的人员及时全面掌握相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 学校要建立采购业务管理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采购需求制定与内部审批、招标文件准备与复核、合同签订与验收、采购活动组织与质疑投诉检査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第四十二条 学校要结合实际情况,对采购业务的关键环节制定有针对性的内部控制措施
(一)加强采购业务的预算和计划管理。计划财务处与资产管理处要建立有效沟通机制,编制详细的采购预算并安排编报月度采购计划。
(二)加强审批审核事项管理。学校要建立采购进口产品或变更采购方式的专家论证制度及严格的内部审核制度以及向上级主管部门报批报备及公告登记管理制度。
(三)加强对采购活动的控制。通过竞争方式择优选择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在制定采购文件、签订合同及组织重大采购项目的验收过程中应当聘请技术、法律、财务等方面的专家共同参与,确保需求明确、翔实,采购文件和合同条款完备、合法。在采购活动中要严格执行对评审专家登记、评审过程记录、专家评价管理的规定,要对代理机构直接或代为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进行严格管理,确保保证金按法律制度规定及时返还供应商或上缴缴国库。
(四)加强采购项目的验收管理。根据规定的验收制度和采购文件,由资产管理处组织验收人员对所购物品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和其他相关内容进行验收,出具验收证明。对验收过程中发现的异常情况,应应当立即向业务分管校领导报告,并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五)建立采购业务质疑投诉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处要与采购需求部门建立协调机制,共同负责答复供应商质疑。答复质疑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答复及时,内容真实、客观、清晰
(六)加强采购业务的记录控制。妥善保管采购业务的相关文件,包括:采购预算与计划、各类批复文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文件、投诉处理决定等,完整记录和反映采购业务的全过程。定期对采购业务的信息进行分类统计,并在学校内部进行通报。
(七)对于采购业务的组织实施,成立由学校资产、计财、审计、纪检监察、基建、后勤等部门人员组成的采购招标中心,形成各部门相互协调、相互制约机制,加强对采购业务各个环节的控制。
(八)加强涉密采购项目安全保密管理。涉密采购项目应当严格履行安全保审查程序,并与相关供应商或采购中介机构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在合同中设定保密条款。
第四十三条 学校要定期和不定期检查、评价采购过程中的薄弱环节,如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整改。
第七章 建设项目控制
第五十五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建设项目管理制度和廉政责任制度。通过签订建设项目管理协议、廉政责任书等,明确各方在项目决策程序和执行过程中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以及反腐倡廉的要求和措施等。
第五十六条 建设项目立项、概预算编制和招标等应当严格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国家政策导向和学校实际需要,经学校校内部职能部门联合审核后,由领导班子集体决策,重大项目还应经过专家论证。任何部门不能包办建设项目全过程,严禁任何个人单独决策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意见。决策过程及各方面意见应当形成书面文件,与相关资料一同妥善归档保管。
第五十七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会计账簿,对建设项目进行核算。应当如实记载业务的开展情况,妥善保管相关记录、文件和凭证,确保建设过程得到全面反映。
第五十八条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建设项目,学校应当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根据项目支出预算和工程进度办理资金支付等相关事项。学校应当按照审批下达的投资计划(预算)专款专用,按规定标准开支,严禁截留、挪用和超批复内容使用资金。
第五十九条 项目竣工后,学校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办理竣工决算,并根据批复的竣工决算和有关规定办理建设项目档案和资产移交等工作。经批准的投资概算是工程投资的最高限额,未经批准,不得突破,学校应当杜绝超规模、超概预算现象的发生。学校应当加强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工作。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资产验收和移交手续。
第六十条 学校内部应当定期和不定期检查、评价建设项目管理的薄弱环节,如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整改。
第八章 债务控制
第六十一条 学校应当严格遵循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学校的职能定位和管理要求、建立健全债务管理制度,明确债务管理部门或人员的职责权限。
学校大额债务的举借和偿还属于重大经济事项,学校应当进行充分论证,并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决策。
经办人员应当在指定职责范内,按照学校领导班子的批准意见办理债务的举借、核对、清理和结算。不得由一人办理债务业务的全过程。
第六十二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各类账簿,核算债务资金来源、使用及偿还情况,妥保管相关记录、文件和凭证,按照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上报债务情况。
第六十三条 学校应当加强债务的对账和检查控制。应当定期与债权人核对债务余额,进行债务清理,防范和控制财务风险。学校内部应当定期和不定期检查、评价债务管理的薄弱环节,如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整改。
第九章 经济合同控制
第六十四条 学校应当根据不同类型的经济业务,指定相应的经济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对经济合同实施规范管理。
学校应当建立与经济合同相关的授权批准制度,严禁未经授权擅自以学校名义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同;严禁违反相关规定签订担保、投资和借贷合同。
第六十五 条学校应当加强经济合同订立控制。合同订立前,应当充分了解合同对方的主体资格、信用情况等有关内容,确保对方当事人具备履约能力。
对于影响重大、涉及较高专业技术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学校应当组织法律、技术、财务、审计、纪检等专业人员参与谈判,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参与相关工作。学校应当指定相关职能部门或聘请外部专家对合同文本进行严格审核,重点关注合同的主体、内容和形式是否合法,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条款是否明确等。
第六十六条 学校应当加强经济合同履行控制。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对方或学校自身原因导致可能无法按时履行的,应当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并向学校有关负责人汇报。学校应当建立政府采购合同履行监督审查制度。对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签订补充合同,或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等情形应按政府采购法及相关制度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和控制。计划财务处应当根据经济合同条款办理结算业务。未按经济合同条款履约的,或应签订书面经济合同而未签订的,或验收未通过的业务,计划财务处有权拒绝付款,并及时向学校有关负责人报告。
第六十七条 学校应当加强经济合同编号登记控制。合同正本应当交存校长办公室备案归档;政府采购合同副本还应当于规定时间内及时交主管部门备案。学校应当定期对合同进行统计、分类和归档,详细登记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情况,实行合同的全过程封闭管理。学校应当加强经济合同信息安全保密工作,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合同订立与履行过程中涉及的国家机密或商业秘密。
第六十八条 学校应当加强经济合同纠纷控制。经济合同发生纠纷的,应当在规定时效内与对方协商谈判并向学校有关负责人报告。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纠纷解决方法,应当签订书面协议。纠纷经协商无法解决的,经办人员应向学校有关负责人报告,并依经济合同约定选择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章 评价与监督
第六十九条 学校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内部控制评价制度,对学校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七十条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应当与内部控制设计和实施工作保持独立性,评价的方法、范围和频率由学校根据学校的性质、业务范围、业务规模、管理模式和实际风险水平确定。常用的评价方法包括穿行测试、实地查验、问卷调查、抽样和比较分析、专题讨论等。
第七十一条 内部控制评价的结果应当形成书面报告,对执行内部控制成效显著的内部机构和人员提出表彰建议,对违反内部控制的内部机构和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对发现的内部控制设计缺陷,应当分析其产生的原因,提出改进方案。
上饶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完善公务活动管理制度,根据《上饶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饶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饶财行〔2014〕2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上饶市区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四条 严格差旅预算管理制度和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减少不必要的差旅开支。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 出差人员应不超过规定等级选择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超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别 |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 飞机 |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
三级以上教授、学校领导正职 |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二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四级教授、学校领导副职 |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二等座 | 三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其余人员 |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 | 三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七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第八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九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长途汽车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 宿 费
第十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一条 住宿费限额标准:我校教职工到省外出差,执行财政部财行【2015】497号和饶财行【2016】8号文件公布的分地区、分级别住宿费限额标准,调整后的差旅住宿费标准是到各省会城市、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出差的住宿费上限标准;出差人员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辖地、州、市(县)出差执行当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住宿费标准;各地、州、市(县)差旅住宿费尚未公布前,可暂按其省会城市住宿费标准执行。具体标准见附件。
第十二条 副厅级以上人员和正高人员省外出差住单间或标准间,省内出差可住普通套间;其他人员住标准间。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财政部门通过政府采购确定的党政机关出差推荐饭店或其他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出差人员应不超标准住宿,超支部分自理。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四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标准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每人每天100元(其中:早餐20元、中餐40元、晚餐40元)。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按照标准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七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八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补助标准按省外出差每人每天80元,省内出差每人每天60元,包干使用。出差人员出差期间由所在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出差人员由单位派车或经批准租用车辆的,不发放市内交通费补助。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 参加培训会议等差旅费
第二十条 教职员工外出参加会议、培训(报销时须附举办单位的书面会议、培训通知),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回学校按规定报销。小型调研会等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和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均回学校按规定报销。
第二十一条 教职员工参加单位指派未统一安排食宿的学习和非学历培训,不发放市内交通费,住宿费按限额回学校据实报销。伙食补助费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补助:到市外培训基地参加学习和培训的,在途期间差旅费参照本办法执行,学习、培训期间每人每天补助伙食费30元;到市内培训基地参加学习和培训的,不补助伙食费。实际学习、培训天数由派出部门审批领导核定。
第二十二条 到上级政府单位挂职锻炼(简称上挂人员)、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等人员,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上挂和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间,上挂人员每人每天补助伙食费30元,在基层单位的工作人员每人每天补助伙食费20元,不报销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七章 出差前审批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工作人员出差前,应当详细填写《上饶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职工出差审批表》(以下简称《出差审批表》),并明确出差的内容、人数、期限、地点、交通工具及路线、经费来源、事由等,按照审批权限办理出差审批手续。出差人员回校报销差旅费时,应当将《出差审批表》附在报销的单据中,无《出差审批表》不报销任何费用。
第二十四条 审批权限:工作人员出差由部门责任人和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党务部门由书记审批、行政部门由校长审批;以上出差情况审批后报送党政办备案。
第二十五条 陪同校领导或校领导带队出差的,由公务活动牵头部门统一填写《出差审批表》,并按照出差审批权限办理出差审批手续。
第八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省外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因公往返万年校区和校本部之间的,只报销来往车费和相应住宿费,不发放伙食补助费等其它费用。
未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七条 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5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7小时的,可购买和报销同席卧铺票。
第二十八条 教职员工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保险票据、住宿费发票等凭证。住宿费、机票及乘机保险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九条 学校计财处应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九章 监督问责
第三十条 学校加强对教职员工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相关领导、计财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十一条 学校计财处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各部门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二条 教职工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发生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一)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虚开住宿费发票,领取补差奖励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 由计财处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以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学校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为进一步规范审批程序,使用课题经费出差的人员报销差旅费应当经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
第三十五条 出差到上饶县城区和信州区郊区,不发伙食补助费。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实行。学校此前出台的有关差旅费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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