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工处】上饶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中职阶段学生免学费实施办法
上饶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中职阶段学生免学费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财教〔2012〕376号)文件精神,为保障我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工作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免学费的资助对象为上饶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五年一贯制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免学费资助范围为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在校城市学生人数的10%确定)。
第四条 免学费政策用于免除上饶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学费,免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000元。
第五条 免学费对象的基本申请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国家;
2. 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3. 诚实守信,品德优良;
4. 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具体是指:
(1)经扶贫部门确认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2)经民政部门确认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3)经民政部门确认的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4)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孤儿学生;
(5)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确认的烈士子女;
(6)经残联确认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7)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其他城镇贫困群众家庭学生;
(8)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要包括享受抚恤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的经济困难家庭、因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因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等情况影响其子女入学就读及其他需要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6.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品学兼优的贫困生和特困生。
第六条 免学费对象评审工作程序如下:
1. 学生在新学年开学第一周内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江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免学费对象认定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农村户籍、县镇非农学生提供户口复印件;城市户籍学生提供户口复印件和有关贫困证明(需提供街道办出具的有关证明原件)。
2. 班级成立资助评审工作小组(由辅导员任组长、班长、团支书、寝室长为成员)进行评审,对申请人户籍认定,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在全班公布后上报各系。
3. 各系成立资助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由系主任/书记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副书记、团总支书记、辅导员代表、学生代表为成员)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复核,确定本系免学费对象,汇总上报学生工作处资助管理中心。
4. 学生工作处资助管理中心在各系申报基础上将名单提交校资助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评定,对不符合条件或材料不齐的,将取消资格,将初审结果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资助学生名单、年级、举报投诉电话等。
5. 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拟资助学生名单一式三份报市教育局、财政局、代发银行,并在全国中等职业学校信息管理系统上提交相关信息。
6. 我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五年一贯制一、二、三年级学生免交学费入学。
7. 在本校建立资助学生档案。分学期建立学生中职资助申请材料档案。
第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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